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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记者贾珺)12月27日,铁拳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公布5起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行动型案其中柔婷化妆品(北京)有限公司朝阳第二分公司因虚假商业宣传及使用非法格式条款的北京办典行为,被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立即整改并罚款40.6万元的公布行政处罚。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柔婷化妆品(北京)有限公司朝阳第二分公司虚假商业宣传及使用非法格式条款案。起民2022年8月5日,生领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虚假商业宣传及使用非法格式条款的域案行为,作出责令其立即整改、铁拳罚款40.6万元的行动型案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18日,北京办典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柔婷化妆品(北京)有限公司朝阳第二分公司涉嫌存在虚假商业宣传、公布非法使用格式条款的起民违法行为。经查,生领当事人于2021年4月至11月在其经营场所使用宣传页宣传“喜报热烈庆贺诗婷集团30周年年中盛典 公司倾情献礼6000万恭喜您瓜分到项目礼金380万”“POET•诗婷 年中盛典 瓜分6000万”活动,域案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诗婷集团和其已成立30周年,铁拳且宣传内容中的数额并非指现金而是指积分,该公司无法提供活动实施方案及细则,亦无法提供积分赠送规则、赠送明细、积分使用规则等证据材料。另查,自2020年5月至今,当事人在开展经营活动中,向消费者提供的《顾客服务单》中特殊说明“本卡为时效卡,逾期作废。有效期内限本人使用;有效期内申请退款的,对已享受服务(含赠送)已享受时间和专属产品(含赠送)按原价扣除。购买产品7日内可申请退款,如产品(含赠品/体验)影响二次销售按原价扣除;逾期不退”,该特殊说明内容属于格式条款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金圣医疗美容诊所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商业宣传案。2022年8月3日,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金圣医疗美容诊所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2日,执法人员对北京金圣医疗美容诊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张贴有“权威美学专家照片及相关介绍”内容的展板。经查,2020年4月至2022年4月22日,当事人将“整形美容外科专家谷利卫、整形美容外科专家金秋燕、权威美学专家辛晴”的照片及相关介绍的展板张贴在营业场所向顾客展示宣传。2021年4月辛晴离职后,仍继续张贴辛晴的展板约1年时间。以上展板由当事人制作,自张贴后一直挂在墙上,展板内容也未变更过。经分别与中国医师协会、中国整形美容协会、中华医学会、中华医学会北京分会等机构核实,谷利卫、金秋燕、辛晴并非相关机构会员,其相关介绍均存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构成虚假商业宣传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爱瑞商贸有限公司在校园周边无证经营烟草案。2022年8月17日,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爱瑞商贸有限公司在校园周边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责令其停止经营,并作出罚款2869元、没收违法所得6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5日,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北京爱瑞商贸有限公司在校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涉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查,当事人尚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经营场所位于校园周边,不符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条件,且当事人明知无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仍然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情节严重。现场查获烟草制品47个品种、273盒,货值金额5678元;当事人共计销售双喜莲香、玉兰、金满堂黄金叶、细红方印各1盒,违法所得60元,上述违法经营总额共计5738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千禧京城气体有限公司气瓶非法充装案。2022年8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千禧京城气体有限公司非法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7日,执法人员对北京千禧京城气体有限公司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2022年6月3日充装的4支气瓶未纳入气瓶追溯系统。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零售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其提供有2022年6月3日气瓶充装记录,但充装记录上有4支气瓶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要求纳入气瓶追溯系统,涉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德刚旺厨具店(曹德刚)销售未经认证的燃气灶具案。2022年5月11日,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德刚旺厨具店(曹德刚)销售未经认证的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6日,执法人员对北京德刚旺厨具店正在销售的燃气灶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20日购入5台燃气灶在店内销售,其中1台型号为JZY-HE,4台型号为JZT-HE,进货价格每台420元。当事人提供了两种型号产品的CCC认证证书,编号分别为“2020012501330086”及“2020192401007645”。经执法人员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没有编号为“2020012501330086”的CCC认证证书;编号为“2020192401007645”的认证证书内容与当事人提供的不一致。经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核实,两种型号产品的CCC认证证书并非该中心出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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